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Ⅰ、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Ⅱ、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Ⅲ、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Ⅰ、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Ⅱ、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房屋漏水,五年內賣家仍負修繕責任?

民眾詢問:

我於今年售出一公寓住宅,於4月28日透過仲介點交完成,但在買賣簽約成交後五個月的8月27日被告知房間漏水(之前婆婆自住時並不知道有漏水)。

在此五個月內經歷六月2次豪雨災害,七至八月1次輕度颱風,2次中度颱風,皆未出現漏水,所以是否能証明我並非故意隱暪漏水的意圖?

仲介告知我有售後房屋五年保固責任,是法律規定的。

我並非不願意負責此次漏水修繕,但我想知道我的責任真的是只要漏水就要負責?

五年內房屋有任何問題都要負責嗎?謝謝您的協助。

 

吳常銘律師回覆:

按民法第356條、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是以,買賣房屋在交屋後發現漏水,屬於《民法》物之瑕疵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須在收到買賣標的物,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受領之物有無瑕疵,並於發現有瑕疵並通知台端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除非台端於出售房屋時已表明房屋有漏水,而買方仍願意購賣,台端始可免責,否則即使交屋後才發現漏水,依據民法第365條第1項之規定,在5年內台端仍需負修繕或者返還部份價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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